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9期

32 法規園地 「供動物食用牧草輸入檢疫 條件」簡介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高永青 本條件修正緣由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5 條略以:檢疫物係指第 4 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 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 之物品。復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略以: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 5 條所稱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牧草。由此可知, 牧草為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檢疫物,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3 條規定訂定輸入檢疫條件。 二、按為國內防疫安全,避免國外疫病藉由稻草及飼料用牧草引進,農委會前 分別以 88 年 4 月 15 日農防字第 88565001 號函與 90 年 1 月 3 日農防字第 891558430 號函要求自 88 年 6 月 15 日與 90 年 1 月 3 日起暫停稻草(榻榻米 及編飾品除外)與飼料用牧草自 FMD 疫區輸入。另為有效管制秸稈(含稻草) 草料( straw and forage )輸入,農委會防檢局復以 105 年 11 月 25 日防檢二 字第 1051482671 號函說明自 FMD 疫區輸入植物產品管制之範圍。 三、農委會與防檢局雖以函釋方式規範牧草與相關秸稈草料輸入要求,惟考量涉及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行政行為應以法律明文依據憑以執行之原則,爰研擬修正 本條件。 修正內容簡介 一、本條件第八點之一規定:本條件所規範之標的係為「動物及動物產品」,考量 牧草依其產品屬性係屬植物產品,惟其目的係供動物食用等因素,爰未將牧草 為因應國際口蹄疫( FMD )與非洲豬瘟( ASF )疫情,避免 FMD 或 ASF 病原藉供動 物食用牧草輸入而引入,同時兼顧檢疫風險管控及國際貿易實務需求,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稱農委會)於 109 年 9 月 29 日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以下稱本條件)第八點之一,並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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