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9期

33 相關檢疫條件列於本條件第八點項下,而採另立第八點之一以為規範與區別。 二、供動物食用牧草輸入檢疫條件相關規定: (一)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 ) Article 8.8.28. 規定略以:秸稈草料經蒸氣或燻蒸處理等後可自 FMD 發生地區輸入,惟考量我國歷經 20 餘年始重新獲 OIE 認定臺灣本島、澎湖與 馬祖地區為 FMD 非疫區,且前揭處理方式仍可能存有未完全殺滅 FMD 病原 疑慮,為避免 FMD 病原藉秸稈草料再次引入,基於風險與保護國內畜牧產業 考量,秸稈草料等牧草產品仍限自農委會公告之 FMD 非疫區輸入。 (二)經參採相關科學文獻略以:感染 ASF 豬隻(含野豬)之糞便、尿液與口鼻分 泌物等均含有 ASF 病原,依研究結果顯示,排放於環境之糞便、尿液與口鼻 分泌物,其內 ASF 病原可於室溫環境下穩定存活一段時間。考量秸稈草料等 牧草生長採收地區倘無防止野豬入侵設施,該等產品可能遭 ASF 病原污染, 且現行國際規範尚無不活化牧草帶有 ASF 病原之加熱處理方式,另韓國新發 布之牧草輸入衛生條件亦對來源地區 ASF 疫情狀況有所限制,據此,秸稈草 料等牧草產品亦限自農委會公告之 ASF 非疫地區輸入以降低 ASF 引入風險。 (三)另考量各國對可簽發牧草產品輸出之主管機關不盡相同,倘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 33 條規定僅限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將可能造成前揭產品輸 臺貿易障礙,鑒於該產品係為我國畜牧業者生產所需,爰規範檢疫證明書簽 發機關為「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與增列可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 結語 為防範外來動物傳染病藉由秸稈草料等牧草產品之國際貿易而引入我國,且 為落實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行政行為應以法律明文憑以遵循之原則,防檢局基於科 學證據與國際規範,兼顧檢疫風險管控及國際貿易實務需求,研擬並訂定「動物及 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之一及其附件「供動物食用牧草輸入檢疫條件」, 透過有效管制方式避免動物傳染病入侵,且有效執行檢疫把關任務確保國內動物健 康,俾活絡經濟,貨暢其流,創造雙贏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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