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70期

## 法規園地 三、 ! 考量輸入特定物品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使用可能存在特定檢疫風險,或對本 土物種或生態環境造成衝擊,須經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確定在不影響國內 農業生態環境安全下,於特定風險管理措施下控管使用,始得開放輸入供田間 使用,爰規範輸入前須由輸入人檢附風險評估資料申請風險評估。(第六條) 四、規範申請輸入案件檢附資料不全之處理方式。(第七條) 五、訂定隔離處所及限於設施內使用者實地查核作業。(第八條) 六、 ! 輸入許可有效期間及核准內容變更之申請方式,並明定各類輸入目的之核准使 用期間、展延申請程序及期間。(第九條) 七、特定物品應於取得輸入許可後辦理檢疫。(第十條) 八、 ! 明定分讓使用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資料、辦理方式、 隔離處所實地查核、許可核發、核准文件及資料之變更、使用期間及申請展延 之程序及期間、檢附文件資料及查核機制之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九、 ! 規範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分讓後使用期間,再分讓予其他使用人之申請程 序。(第十二條) 十、 ! 輸入人、使用人於核准輸入或分讓後應遵行之安全管制措施規定。又因輸入特 定物種類、輸入目的、檢疫風險略有不同,不同特定物所應遵行之安全管制措 施亦不相同,爰以附表規定。(第十三條) 十一 ! 、規範植物檢疫機關應於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之使用期間,依使用目的實施檢 查之頻率。(第十四條) 十二 ! 、明定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違反安全管制措施且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使用完 畢或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之處理方式。(第十五條) 十三、規範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之相關報告或著作之製作及保存年限。(第十六條) 十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七條)。 為協助輸入人及使用人了解本辦法內容,防檢局於 ""# 年 % 月草案預告前即召 開草案說明會向各界說明,後續草案預告期間,防檢局各分局亦召開說明會持續與 利害關係人溝通,並將與會人員所提相關建議納入草案增修及後續執行參考,使本 辦法更符合業界、學界及研究單位需求。 結語 近年來農委會推行「化學農藥十年減半」、「產銷履歷」等重大政策,業界對 生物防治體(含生物農藥)或授粉昆蟲,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需求聲浪 漸起,期本辦法之訂定能在產業需求與檢疫風險管理間尋求平衡,共創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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