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71期
32 專題報導 製契約之化製原料來源場(畜牧場、飼養場、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會給予各場一組 隨機編碼之「防檢局統編」,以便於化製場登打各化製來源場之死亡畜禽種類及數 量等資料,惟該編碼所係對應之飼養場所之場址,較不精確。為強化「死亡畜禽化 製流向查核管制系統」化製原料管理及追蹤回溯來源場之功能,須將「防檢局統編」 置換成「防疫統一編號」,並強制化製原料來源場於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及 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中記載防疫統一編號(圖 1 、圖 2 )。農委會 108 年 12 月 13 日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6 條第 3 項修正「化製場契約應記載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文字,另於 109 年 12 月 3 日全案修正「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 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於該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 應記載化製原料來源場防疫統一編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 第 00001 本 自 110A0000001 起 110A9999999 止 防疫統一編號: 場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村(里) 路 段 巷 弄 號) 封面 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 填單日期: 年 月 日 流水編號: 110A0000001 防疫統一編號 化製原料來源場(畜牧場、飼養場、屠宰場、 肉品市場)負責(管理)人 化製原料運輸車 (簽章) 車號: 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人 (簽章) 化 製 原 料 豬 牛 羊 家禽 □火雞 □馬 □鹿 □兔 □鴕鳥 死胎 仔豬 未滿 30 公斤 中豬 30-60 公斤 大豬 61 公斤 以上 仔牛 未滿 200 公斤 成牛 200 公斤 以上 仔羊 未滿 30 公斤 成羊 30 公斤 以上 雞 鴨 鵝 數量 頭 頭 頭 頭 頭 頭 頭 頭 隻 隻 隻 (頭、隻) 化製場: (簽章) 化製車離開前 是否完成消毒 是 否 備註 * 本單一式三聯:由化製原料來源場負責(管理)人填報,並收執丙聯(粉紅色);甲聯(白色)及乙聯(淺黃色)交由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人隨車 攜帶,於送抵化製場後,同時交化製場清點比對。 * 本單不作為其他證明用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製 甲聯 ■ 圖 1 強制需填寫防疫統一編號 ■ 圖 2 化製原料來源場須填寫左上防疫統一編號 「死亡畜禽化製流向查核管制系統」中與化製場簽訂化製契約之化製原料來源 場多達 1 萬 1 千餘場,農委會防檢局於 109 年 12 月 4 日邀集全國化製場業者及化 製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召開「死亡畜禽化製流向查核管制業務聯繫會議」,請化 製場配合修正,於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中填寫防疫統一編號,如有不知防疫 統一編號者,則請化製原料來源場逕洽轄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取得該該編號。 經化製場及化製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歷經 3 個多月努力,遂於 110 年 3 月底前完 成系統中契約書「防疫統一編號」的逐筆登打及資料建置(圖 3 、圖 4 )。 完成建構系統防疫統一編號資料庫後,函文各化製場、各動物防疫機關,自 110 年 4 月 19 日起於系統中全面啟用「防疫統一編號」,提升登打化製三聯單資 料之正確性,快速查詢及統計、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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