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71期
34 法規園地 一般通報 (一)加拿大食品檢驗局( CFIA )針對自非洲豬瘟( ASF )高風險國家(地區)輸入飼 料須符合加國之管制措施,包括輸入飼料前應取得輸入許可,該飼料之原產地證 明、加熱處理及其時間等應符合前述輸入許可要求,以降低飼料污染風險;加國 本次新增多明尼加共和國及海地共和國為 ASF 高風險國家。 (二)韓國海洋水產部修正「水生動物疾病防治法施行細則」針對水生動物(魚、軟體動 物及甲殼類動物)、冷藏(凍)蝦及兩棲類動物輸韓之規定,新增重點如下: 1 . 將十足目虹彩病毒( DIV 1 )列為傳染性水生動物疾病。 2 . 兩棲類動物於輸出國應進行隔離檢疫。 3 . 針對輸出國主管部門核發之電子證明書進行認可程序。 4 . 增加進口風險評估管制範圍。 5 . 實地查核由輸出入國雙方協商決定。 (三)智利農業及畜牧主管機關修正源自家禽、豬及馬所產之相關內臟粉、肉骨粉、 羽毛粉、油脂及脂肪之輸入規定,另此次為防範全球流行之豬瘟( classical swine fever )及 ASF 藉由前述動物產品入侵危害該國動物健康亦納入修正,重點如下: 1 . 檢附輸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書,載明產品名稱、生產設施、產品相關資 訊、進出口商資料及運輸方式。 2 . 來源動物無傳染病且需於輸出國核可之生產設施經過屠前及屠後檢查、進行相 關加工及適當之貯存、產品完整包裝且具可追溯之標示,於運輸過程須保持密 封且符合相關衛生條件之規範。加工廠不得處理反芻動物來源之產品,否則應 獨立產線區隔生產。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林冠華、彭家芬 國際重要動物檢疫措施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 ( WTO )以促進國際間公平貿易為宗旨,依其架構下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 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 SPS 協定)規範,各會員於訂定或修正相關措施時,應進行通 報,且除緊急情況外,並應給予其他會員適當評論期,以符合透明化原則。本文擇要摘 譯 110 年 8 月至 10 月各會員通報與重大動物傳染病相關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措施,各 國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所訂國際標準相關章節規範依通報疫病結果進行相關管 制或解除相關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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