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71期

36 法規園地 我國於 105 年向馬來西亞申請附 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植株輸往馬 國,經農委會防檢局與馬國農業 部多次磋商,馬國於 108 年 12 月 派員來臺進行產地查證及後續討 論,馬國於 109 年 10 月 15 日同意 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輸馬檢 疫條件,其中馬方要求輸出植 株須取樣檢測確認未罹染番椒 黃化病毒( Capsicum Chlorosis virus, CaCV )及蝴蝶蘭黃化斑點病毒( Phalaenopsis chlorosis spot virus, PhCSV ),並以馬國指定之殺蟲及殺線蟲劑、殺真菌劑及殺蟎劑 進行浸泡處理。考量我國生產植株之來源均以組織培養方式生產,母本亦經檢測無 馬國關切之病毒,應無須於輸出前再逐批檢測,另各藥劑於我 國除浸泡外亦有澆灌或噴灑等處理方式,且馬國指定之殺蟎劑 大克蟎於我國已禁用,爰防檢局於 110 年 7 月 22 日向馬國爭取 檢疫條件加註內容及同等效力之檢疫處理措施, 110 年 8 月 2 日 獲馬國同意我方所提意見,馬國對我蘭花之檢疫條件如下表 (詳細內容可至對外貿易植物檢疫查詢系統查閱): 防檢局 植物檢疫組|路幼妍、王惠雯 國際重要植物檢疫規定簡介 輸馬來西亞蝴蝶蘭檢疫條件 蘭花為我國重要產業,其中蝴蝶蘭為最受歡迎之種類,以海運輸出附帶栽培介質蝴蝶 蘭苗株可降低運輸成本,避免去除介質裸根輸出造成之植物損傷,並有效縮短植物之 恢復期,有助於我國業者生產苗株輸銷國外再於當地接力生產之模式,提昇我國蝴蘭 產業競爭力。 對外貿易 植物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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