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71期

37 措施項目 檢疫條件內容 植物狀態 植株需源自於組織培養苗,株高小於 18 英吋,種植於未存在寄生性有 害生物、雜草及雜草種子之水苔中,或種植於經滅菌處理之無土栽培 介質之容器中,並維持其不與土壤接觸狀態。 一般輸入 檢疫要求 一、輸入人須事先取得馬國輸入許可。 二、輸入時須檢附輸入許可、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及瀕臨絕種野生動 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輸出許可。 三、輸出前經以下藥劑檢疫處理: (一)澆灌( Drench )殺線蟲劑: 0 . 2 % 馬拉松、 0 . 1 % 芬滅松、 0 . 1 % 大滅松擇一種使用。 (二)噴灑( Spray )殺蟲劑: 0 . 05 % 阿巴汀或三亞蟎擇一種使用。 (三)噴灑( Spray )殺菌劑: 0 . 4 % 得恩地、 0 . 3 % 鋅錳乃浦、 0 . 3 % 蓋普丹、 0 . 1 % 滅達樂或 0 . 3 % 免賴得擇一種使用。 四、植株需在檢疫證明書簽發後 14 天內輸出。 五、不得附帶土壤、有害生物、雜草種子及其它檢疫物。 植物檢疫 證明書加 註條件 一、馬國輸入許可證號。 二、輸出苗株源自於未罹染番椒黃化病毒( CaCV )及蝴蝶蘭黃化斑點 病毒( PhCSV )之母本所生產之組織培養苗。 三、於輸出國進行檢疫處理,包含藥劑種類、濃度及方法。 輸入後檢 疫措施 1 . 輸入檢疫時馬國將對有病徵或病兆之可能罹染病蟲害樣本進行取樣 送隔離檢疫設施。如於隔離檢疫期間檢出檢疫有害生物,馬國檢疫 單位有權暫停我國輸出,於造成不符規定原因經調查、確認及改善 後始得恢復。 2 . 隔離檢疫期間所有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其他規定 如為再輸出者,除應檢附再輸出國之再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外,應再 檢附原產國之植物檢疫證明書。 目前我國 5 家業者已獲馬國同意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輸馬,倘其他業者有輸銷馬國需求, 防檢局將協助業者提供蘭園相關管理措施之詳細資訊,以利馬國進行評估,協助業者拓 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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