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鑑於現今國際貿易日趨發達,人員貨品全球流通頻繁興盛,加以氣候變遷,許 多新興及再浮現重大動物傳染病或人畜共通傳染病,例如非洲豬瘟(ASF)及高病 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可能藉由人流物流造成全球跨境傳播,為加強防範 前述疫病藉此傳入我國,除逐一檢視原已遵循及參採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相關規範,例如陸生及水生法典、疾病診斷手冊等,亦審視我國及重要貿易夥伴國 之現有邊境檢疫措施及相關管制措施,針對前述疫病之全球及我國疫情現況、傳播 風險高低及應採行之有效防疫措施,增訂與調整檢疫準則及其附件之規範內容,相 關增修重點包括: 一、 依據動傳條例第33條相關規定明列禁止輸入應實施動物檢疫之檢疫物(以下 簡稱應施檢疫物)及有條件輸入之檢疫物。 二、 調整檢疫條件架構及名詞,並與國際規範用詞調和以 具一致性。 三、 敘明輸入動物檢疫案件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 四、 明列動物或動物產品輸出國應符合之動物傳染病疫情 狀態、對應施檢疫物之應施檢疫動物傳染病。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周鈺彬 訂定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以下簡稱檢疫準則)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 動傳條例)第33 條第3 項規定授權訂定,動傳條例於108 年12 月13 日經總統公 布修正,相關子法依續配合修正及訂定,其中檢疫準則的研議及草擬作業尤為謹慎仔 細,本準則前身為「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於75 年11 月26 日發布施行, 其後陸續增修訂各項檢疫,至109 年已含括52 項個別檢疫條件,經動傳條例修正條 文授權訂定,檢疫準則草案現有22 條條文及54 個附件(均為個別檢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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