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法規園地 五、 載明輸出國來源場或生產設施應符合之OIE規範或我國相關規定及輸出前應施 行之檢疫措施。 六、 明訂輸出國動物檢疫主管機關應核發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健康證明書 或輸入人應檢附之其他文件,以及前述文件應記載事項。 七、 說明活動物輸入我國後應實施之隔離檢疫措施等。 以下就各修正重點酌述內容,整體架構的調整包括先分別列出禁止輸入及有條 件輸入之應實施動物檢疫活動物及動物產品,依其再分列陸生鳥綱、哺乳綱(包括 偶蹄目、馬科、有袋目、兔形目、犬貓等)及水生動物,動物傳染病病名、疫情狀 態、疾病檢測方式等用詞亦參採OIE使用名詞以與國際接軌,同時統一條文及附件 用詞。條文第2條定義範圍,即為動傳條例授權訂定並公告之應施動物檢疫品目, 第3條規範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時應繳驗輸出國動物 檢疫主管機關開立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提單、報單影本等文件,另外就輸出國 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記載事項層次性條列該國、行政區、飼養場、來源場或生產設施 之易感性動物傳染病疫情狀態、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應實施動物傳染病檢測項目與 時程等,分述於個別檢疫條件。參照OIE動物傳染病傳播模式,於個別檢疫條件, 增刪活動物或動物產品途經疫區轉運限制,註明輸出前隔離檢疫天數、期間應採樣 檢測期程及應實施之預防注射疫苗種類。有關動物產品檢疫條件部分,明定管制標 的為具感受性來源動物成份,參考OIE相關規範,增列來自HPAI 非疫區卻為新城 病(ND)疫區產品之加熱規定,犬貓食品新增明膠副產品、動物油脂、萃取物、 水解物、精煉物、調味料等排外成份,動物用疫苗增訂緊急輸入時之排除條款,新 增動物源性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納入適用總則及函釋之乳品、蛋品、牛肉骨粉、血粉 及血漿蛋白粉、腸衣、肥料、生獸皮及燕窩等產品。 本草案自研擬至預告幾近2年,期間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會及防檢局秘書 室法制科研商討論數次,亦與防檢局各分局就實務執行面反覆研議,於110年5月 26日完成國內預告程序並於10月7日通知WTO會員國,111年3月29日發布將 於4月29日施行,將有利動物及動物產品國際貿易順暢並兼顧貿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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