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3

37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吳佩宜 犬貓輸入檢疫條件修正簡介 犬貓輸入檢疫條件修正案於111年3月29日公告並於111年4月29日施行。 本次主要參酌最新國際規範、科學證據及檢疫實務經驗修正部分條文實質內容,並 依據108 年12月13日修正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11年3 月29日訂定之輸入 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及其附件(共計54項動物及動物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調 和相關用詞及格式。 修正重點 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可施打之狂犬病疫苗種類:目前國內核可使用之狂犬病疫苗中有一款非屬不活 化疫苗,爰本於國民待遇原則,修正為輸入犬貓除可使用本病不活化疫苗外, 亦可使用我國國內核可使用之本病疫苗。是以,本病疫苗注射證明書及動物檢 疫證明書上,可直接聲明使用疫苗種類為不活化疫苗,亦可記載使用疫苗廠牌, 以供我國檢視是否符合前述疫苗種類規定。 二、 抽血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後之觀察期:參照最新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自抽血後180 日縮短為90 日。請注意,因 WOAH現仍規範狂犬病之潛伏期為180 日,故如係申請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 仍須證明至少輸入前180日均飼養於非疫區;自疫區輸入但不檢測或檢測結果 未能合格(抗體力價應達0.5IU/ml 以上)者仍須隔離觀察至少180日。 三、 申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應檢附之文件:放寬來自狂犬病疫區者,未檢附前述抗 體力價檢測報告亦可申請,惟輸入後應於指定隔離場所抽血檢測,經檢測合格, 隔離至抽血日後滿97日(前述抽血後90日觀察期加上原本自疫區輸入應隔離 之7日)。 四、 疫苗注射證明書及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記載事項:除放寬前述疫苗施打種類外, 考量品種之判斷有時頗具爭議性且與傳染病風險關聯較小,修正為記載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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