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3

38 法規園地 (犬或貓)即可。另配合其他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條件格式,明列動物檢疫證 明書應記載動物數量、輸出國、輸出人姓名、簽發日期、機關與其戳記、簽發 者姓名及其簽章。 五、 申請非傳染性重大傷病犬貓於其他指定場所隔離:原規定除應事先通過病歷資 料之文件審查,尚應於輸入後送指定隔離場所臨床檢查,評估確有必要方可送 其他指定隔離場所隔離。現依據執行前述業務多年成果分析,已省略輸入後送 指定隔離場所臨床檢查乙節,俾有效簡化相關作業程序。另新增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得免派員押送經核准於其他指定場所隔離之重大傷病犬貓。 六、 隔離期間之處置:對於隔離期間應抽血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者,新增抽血 日距本病疫苗施打日期應滿30日。另檢測不合格者,得重複預防注射及抽血 檢測程序,亦可直接隔離至滿180日為止。 七、 狂犬病疫區輸入工作犬:依據新規定,疫區輸入一般犬與工作犬之差別在於工 作犬輸入後免隔離7日,故倘輸入時未檢附工作犬證明文件正本,輸入後應隔 離檢疫7日。 結語 防檢局身為防堵境外動物傳染病入侵之第一線守護者,必須審慎執行相關檢疫 措施,以保衛全國民眾與動物之健康安全。但為兼顧便民之需求,亦隨時掌握更新 之科學證據,以針對規範進行調整,在有科學證據支持之背景下,必盡力在防治疫 病與便民服務之間求取最大平衡。防檢局未來仍將持續蒐集相關資料,進行滾動式 評估,亦請國人攜帶犬貓等動物出入國境時,務請遵守相關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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