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4

31 國際重要動物檢疫措施簡介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 | 胡雅雯、許家寧 世界貿易組織 (WTO) 以促進國際間公平貿易為宗旨,依其架構下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 疫檢疫措施協定 (SPS協定) 規範,各會員於訂定或修正相關措施時,應進行通報,且除緊急情 況外,並應給予其他會員適當評論期,以符合透明化原則。本文擇要摘譯2022年5月至2022年 7月各會員通報與重大動物傳染病相關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措施,各國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WOAH)所訂國際標準相關章節規範依通報疫病結果進行相關管制或解除相關禁令。 一般通報 一、 智利農業及畜牧主管機關通報修正生鮮、 冷藏或冷凍禽肉及可食用內臟之輸入措施草案, 重點摘譯如下: (一) 本草案措施範圍及產品定義修正包含可食用內臟。 (二) 輸出國家須經WOAH依規範宣告為禽流感與新城病非疫區並經智利主管機關認可。 (三) 輸出國家應有符合 WOAH 規定並經智利農業及畜牧主管機關(SAG)核准的禽流 感與新城病監測計畫。 (四) 用於生產禽肉或可食用內臟的家禽運送過程須有衛生管理、生產管理等計畫;亦應 有官方核可並監督的沙門氏菌監控計畫。 (五) 孵化、 一日齡雛禽進口、家禽的飼養及屠宰過程皆須在未發生禽流感與新城病的國 家;此外,不得接種禽流感活化疫苗;屠宰、加工和儲存的過程須在智利農業及畜 牧主管機關(SAG)核可的機構中處理,並在官方獸醫師的監督下進行屠前與屠後 檢查。 (六) 輸出禽肉及可食用內臟時須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簽發的官方語言及西語健康證 明書。 二、 烏克蘭農業政策及食品部研擬關於牛、豬、綿羊、山羊、馬的繁殖物質(精液、胚胎、卵) 檢疫措施草案,相關規定包括: (一) 對繁殖物質的處理能力要求: 1、 處理場所須具備以下設施:專供處理之場所、用於儲存的空間、並配備有免受氣候 環境影響的隔離設施。 2、 處理場所應與存放空間隔離,且存放空間應有清潔、消毒或滅菌的設備。 3、 如果處理場所中有來自不同批次、不同物種或不同個體之物質:每批物質皆須各別 處理及每次處理前須清潔、消毒設備。 4、 若來自不同物種、不同動物採集的物質同時儲存於處理場,須在不同時間或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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