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4

38 法規園地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生 物安全及檢驗品質查核作業 簡介項 防檢局 動物防疫組│吳恒毅、蔡政達、林志憲、林念農 法源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簡稱動傳條例)第12 條之1 及第12 條之2 規定,應 對指定動物傳染病相關之生物安全及採檢方法建立相關管理制度,依此原則農委會 訂定「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及「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另為 配合動傳條例第12條之2修正,擴大檢驗能量及確認檢體之採集與送驗符合相關 規定,於110年7月22日將「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為「指定動物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按前揭原則農委會於111年5月4日完成「指 定動物傳染病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指定動物傳染病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查核 作業要點」、「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檢驗品質作業規範」及「指定動物傳染病 檢驗機構查核作業要點」等基本規範及行政規則(圖1)。 近年來,全球陸續發生重大動物傳染病,包括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洲豬瘟、 口蹄疫、牛結節疹等疫情,而實驗室檢驗為動物防檢疫的重要後盾,為落實實驗室生 物安全管理,除實驗室設施設備符合規範,確保工作人員具備應有的生物安全知能, 才能避免病原外溢發生感染意外,維持我國動物防疫檢驗量能及品質,有效遏止動物 傳染病蔓延及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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