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5

21 二、調味油包係廠商依配方先將牛油、 精製豬油及棕櫚油等油脂放進爌料 鍋中均勻攪拌並加熱至120℃達30 分鐘後,再放入五香粉、醬油及砂 糖等佐料後進行攪拌,最後放進辣 椒粉及爌料粉攪拌均勻後約20分鐘 完成製作,並於爌料鍋中放置溫度 探針以記錄加熱溫度及時間。為確 保精煉後之動物油脂未遭受汙染, 輸入國多要求調味油包成品中不含 可視肉塊以降低檢疫風險。 三、調味粉包主成分為食鹽、脫水蔬菜、 味素、香菜粉、辣椒粉、萃取物、 水解物、精煉物、風味劑及室溫保 存之肉類精粉等,檢疫風險極低。 四、麵體由麵粉製成,經醒麵、延壓、 切絲、製波後進行蒸煮裁切,再將 麵體進行乾燥,大多以油炸方式使 水分含量降至10%以下,便於室溫 下保存,無檢疫風險。 輸出檢疫流程 依各國檢疫條件要求,經加工可供 人食用之含肉速食麵,需檢附防檢局各 分局簽發之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以 下簡稱檢疫證)方得輸入。依據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與防檢局共同 召開「研商開立加工食品輸出證明文件協調會議」決議之開證原則,加註事項屬食 品衛生例如原料來源與成分、加工製程溫度與F0值、包裝方式及衛生法規條件等 事項,由食藥署查核並開立「加工衛生證明」,廠商須檢附效期內之加工衛生證明, 供防檢局據以開立加註事項;其餘有關原料來源國或生產國動物疫情、來源牧場與 狀態及屠宰檢查相關事項等屬獸醫證明事項等由防檢局所屬分局依查核結果加註 之。因此廠商向分局提出輸出檢疫作業申請時,需事先完成食藥署加工衛生查驗並 取得所核發之加工衛生證明,檢附商業發票、包裝明細、輸入許可及其他加註事項 ■ 圖2 含肉調理包於大型鍋爐加熱滅菌,並標示 有製造日期及工廠編號 ■ 圖3 執行臨場檢疫核對產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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