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國際重要植物檢疫規定簡介 防檢署 植物檢疫組|陳俊宏、陳俊憲 輸紐西蘭荔枝檢疫條件 我國荔枝110年6月採紐方當時要求之蒸熱處理後輸出,抵紐時因檢出東方果 實蠅活幼蟲,紐國通知應暫停輸出,並重新檢視檢疫處理條件。經防檢署提送荔枝 低溫殺蟲處理與蒸熱及冷藏複合處理試驗報告予紐方審查,復經數度補充資料及與 紐方進行技術性諮商,紐方於111年8月24日先同意我國荔枝可採低溫檢疫處理 方式輸銷,再於112年6月7日與防檢署簽署「臺灣蔬果輸紐輸出計畫」,增加複 合式檢疫處理方式,相關檢疫條件如下: 一、 我方應建立處理輸出荔枝操作系統: (一) 輸出荔枝鮮果實包裝場及供果園應 向農業部農糧署辦理登錄管理,確 保生產、檢疫處理及運輸階段均能 回溯,並確保使用我國核准使用之 殺蟲藥劑進行有害生物管理。 (二) 於每年生產季節前對參與者進行輸 出計畫相關教育訓練。 (三) 相關作業應記錄,並保存至少兩年。 (四) 輸出檢疫時,根據國際植物防疫檢 疫措施標準第31號(ISPM 31)貨物抽樣法所載的95%信心水準進行取樣, 檢查600顆確認無罹染紐西蘭管制有害生物。發現嚴重不符規定之業者應予 剔除,並待確認落實改善措施後始可恢復資格。 (五) 每年應辦理出口系統、輸出計畫參與者(包括生產場所、包裝場和處理設施) 之檢查,以確認符合紐方要求。紐西蘭初級產業部(以下簡稱MPI)得來臺 進行審查。 ■ 防檢署臺中分署辦理輸紐荔枝於複合式檢疫處 理後之輸出檢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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