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ਖ਼ᕚజኬ
鳥
類
輸出產地檢疫
作業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 │吳佩宜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d
96
年
1
月
17
日發布d
96
年
5
月
1
日施行f
本辦法施行多年未曾修正d為在適當之風險管制下進行法規鬆綁d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7
年
4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1071480960
號令修正本辦法f
背景說明
本辦法之訂定係因當時全球禽流感方興未艾d各國紛紛加強對鳥類之輸入管制
措施d為協助我國鳥類順利輸出d必須強化輸出鳥類健康狀況之確認及管理f本辦法
施行迄今已逾
10
年d經盤點歷年執行成果e研析當前國內外疫情與相關規定後d評
估應可將強制登記監測制度d調整為服務導向之民眾有需求時提供登記監測或檢測服
務d俾利簡政便民f考量重點如下j
一e 強制登記監測係為確保輸出鳥類健康無罹染禽流感d惟歷年來每年登記監測
85
至
127
場d採樣檢測
340
至
508
場次d
6,800
至
10,160
鳥隻d
10
年來檢測結
果均為陰性d顯示輸出鳥類攜帶禽流感風險不高d得回歸國內防疫體系管理f
二e 經盤點近
3
年輸出鳥類檢疫案件d並非所有輸出鳥類業者均有於輸出檢疫證明
書加註登記監測或檢測之需求f
三e 本辦法施行迄今均由本局支應監測費用d惟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d應回歸本辦
法精神d由輸出人自付監測費用f為降低產業衝擊d爰調整為有需求者始登記
監測或檢測f
四e 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每年依本辦法現場查核及採樣
340
至
508
場次d且業務費
集中於少數防疫機關f倘改為有需求者始登記監測或檢測d有助防疫機關更合
理分配行政資源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