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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蔡佩君
國際重要動物檢疫措施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
WTO
以促進國際間公平貿易為宗旨d依其架構下之食品安全檢驗與
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SPS
措施協定規範d各會員於訂定或修正相關措施時d
應進行通報d且除緊急情況外d並應給予其他會員適當評論期d以符合透明化原則f
本文擇要摘譯
2018
年
5
月至
7
月各會員通報與重大動物傳染病相關之動物及動物產品
檢疫措施f
一、一般通報
(一) 哥斯大黎加動植物檢疫局(
SENASA
)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陸生
及水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5.3
章(
SPS
措施協定之應用程序)、
OIE
陸生水生動
物衛生法典第
5.7
章及
OIE
水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5.9
章(入境時須採取之動物檢
疫措施),向
WTO
各會員通報有關入境哥國之旅客如有隨身攜帶動物產品及
其副產品,入境時應符合哥國之邊境檢疫規定。
(二) 我國參採
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1.4
章、
OIE
水生動物衛生法典及
OIE
水生
動物疾病診斷手冊等國際規範,分別通報公告修正自美國輸入牛血清之檢疫
條件,及通報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前揭檢疫條件將分別於
2019
年
1
月
1
日及
2018
年
9
月
1
日生效。
(三) 沙烏地阿拉伯依據
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1.4
章及該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專
家委員會建議,通報修正自該國認為有牛海綿狀腦病(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
)風險等級國家輸入牛肉及牛肉產品之規定草案。
(四) 紐西蘭初級產業部依據
OIE
水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通報修正該國有關經加
工處理可供人食用之吳郭魚及鯰魚輸入衛生標準規定草案。紐國原僅核准自
馬來西亞及越南輸入前揭產品,業修正核准產自泰國之前揭產品,於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得以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