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檢疫作業流程 :
( 一 ) 旅客主動申報 : 臨場檢疫合格則放行,不合格者銷燬處理。
( 二 ) 海關人員或檢疫偵測犬檢查旅客行李時,發現禁止攜帶之植物及其產品時,則銷燬處理。
二、法令依據 :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 一 ) 禁止輸入 :
1. 鮮果實:依據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行政院95年12月25日院臺衛0950094817號函,限制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
與財政部關稅財政部關稅總局 ( 自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關務署 )「自87年10月1日起禁
止旅客攜帶新鮮水果入境」公告。
2. 土壤及附有土壤之植物。
3. 來自危險疫病蟲害疫區 ( 如穿孔線蟲 ) 之寄主植物及其產品。
4. 經危險疫病蟲害疫區轉運之植物。
5. 產地不明之植物。
6. 有害生物。
( 二 ) 有條件輸入: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相關檢疫條件。
( 三 ) 下列植物輸入時應採隔離檢疫
1. 隔離期間至少 1 年:甘蔗、茶、香蕉、鳳梨、柑橘等。
2. 隔離期間至少 2 年:木瓜、龍眼、薔薇屬、李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