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犬、貓、兔外,入境旅客禁止攜帶活動物,若需輸入其他活動物,請以貨運方式輸入。
二、入境旅客攜帶犬貓檢疫,請至 犬貓輸出入及隔離檢疫專區 ( 連結至防檢署網站 ) 查詢相關規定,
並至輸入犬貓檢疫資訊網申請犬貓輸入檢疫同意文件。
三、入境旅客攜帶動物產品:
(一)偶蹄類動物肉類產品:
1. 禁止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等疫病之疫區國家(地區)攜入。
2. 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等疫病之非疫區國家(地區)攜入者,
應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且其肉類應產自經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認可之指定設施
,並由本分署-檢疫合格者始得輸入。
3. 輸入偶蹄類動物肉類產品相關規定,請查詢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四之三 - 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
檢疫條件。
(二)家禽肉類產品:
1. 禁止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等疫病之疫區國家(地區)攜入,且輸出國(地區)於肉類
輸出前至少 90 天未發生 H5 及 H7 亞型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
2. 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等疫病之非疫區國家(地區)攜入者,應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
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且其肉類應產自經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認可之指定設施,並由本分署檢疫合格者
始得輸入。
3. 輸入家禽肉類產品相關規定,請查詢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四之二 - 家禽肉類之輸入
檢疫條件。
四、 攜入動物及其產品請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分署設於臺中航空站國際航廈入境區之動植物檢疫櫃檯
( B 號行李轉盤對面)申報檢疫,電話: 04-26150037。
注意:
1. 大部分東南亞國家(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等 ) 均為特定動物傳染病疫區國家,
請勿任意自該等國家攜入動物及其產品。
2. 請勿任意攜帶非經許可之保育類或瀕臨絕種之動物及其產品入境。
3. 輸入其他活動物,請依照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規定,
且參照特定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辦理,
並應於輸入前向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