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0期 - page 39

防檢局 肉品檢查組│王裕順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
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修正簡介
為規範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簡稱化製車消毒防疫e管理委託化製清除之原料來
源單d及查驗化製車之防漏密閉消毒設備並發予合格證等事宜d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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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發布施行˜化製場之消毒方法消毒設備及管理辦法™d迄今歷經四次修正d
其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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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修正名稱為˜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簡
稱本辦法f
為有效管理化製車d本辦法規範化製車之作業或設備倘有違反相關規定者d得廢止其合
格證f惟經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反映d本辦法未限制化製車經廢證後再申請查驗及地方動
物防疫機關查驗後再次核發合格證之時間d而有部分化製車業者於廢止合格證後立即提
出申請查驗之情形d致使廢證之嚇阻效果不彰d建議研議修正相關規定f
條文修正重點
經本局邀集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及相關產業團體開會研商決議d並參酌農委會法
規會意見後d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發布本辦法第十五條e第十八條e第十九條
規定d其修正重點如下j
一、為避免化製車經廢止合格證後立即再申請查驗之情形,依其情節明定未
滿一定期間,動物防疫機關不予核發合格證之消極條件。
(一)依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十五
日f€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二)依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五年f€修正條文第
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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