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7期 - page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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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園地
國際重要植物檢疫規定簡介
防檢局 植物檢疫組│黃國修、王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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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澳大利亞原輸入檢疫規定,切花及切葉除符合下列情形者外,均須於運抵
澳方時進行強制燻蒸處理後方可輸入:
一、同一輸出、輸入業者自同一國家輸入之同種切花或切葉,經系統性監測連續
5
批皆未檢出有害生物,並經評估適當者;
二、由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檢附相關資料向澳方提出免強制燻蒸處理申請,經澳方
完成文件審閱及產地查證,確認切花及切葉之生產、包裝與輸出檢疫發證流程
之品質監督系統,並確保所有切花及切葉均產自品質監督系統者。
澳大利亞農業暨水資源部於
106
9
月通知各貿易國,由於分析發現歷年自各
國輸入切花及切葉所截獲之有害生物數目持續居高不下,已超越澳方設定之適當保護
水準,因此自
106
11
2
日(後延至
107
3
1
日)起,針對所有國家輸澳
切花及切葉實施新檢疫規定,內容摘述如下:
一、無脊椎動物有害生物管理措施(以下
3
1
,採
1.
系統性管理措施並加註生產
者及(或)包裝場名稱、
2.
輸出前利用溴化甲烷燻蒸或
3.
其他經認可之輸出前
檢疫處理措施)。
二、輸出前檢疫確認未罹染活的有害生物。
我國輸澳蝴蝶蘭切花輸出裝箱方式
三、應以防蟲方式包裝,如有通氣孔應以膠
帶封住或包覆防蟲網,防蟲網孔目不得
大於
1.6mm
四、去活性處理(如為澳方規定之具繁殖力
物種,應採去活性處理)。
五、以上事項應加註於輸出國簽發之植物檢
疫證明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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