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7期 - page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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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園地
國際重要動物檢疫規定簡介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蔡佩君
世界貿易組織(
WTO
)以促進國際間公平貿易為宗旨,依其架構下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
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SPS
措施協定)規範,各會員於訂定或修正相關措施時,應進行通報,
且除緊急情況外,並應給予其他會員適當評論期,以符合透明化原則。本文擇要摘譯
2018
2
月至
4
月各會員通報與重大動物傳染病相關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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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亞美尼亞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8.13
章及第
10.4
章,通報有關輸入貨品應符合官方獸醫監管之衛生與獸醫(
Sanitary
and Veterinary
)規定修正草案,摘敘如下:
1.
修正健康證明書內容以確保發生野生動物禽流感案例地區之疫情狀況。
2.
修正草案第
15
章健康證明書內容,摘敘如下:
1
)兔子輸入或過境時,取消該兔子來自區域有關確認痘病毒
(
如牛痘
病毒
)
之要求。
2
)取消貂、雪貂及兔子施打巴斯德桿菌疫苗之規定。
3
)取消貂施打狂犬病疫苗之規定。
4
)增加貂和雪貂施打假單胞菌疫苗之規定。
5
)動物輸出至第三國再復運輸入時,隔離期間實施為期
14
天之臨床
檢查。
6
)增加年滿三月齡尚未施打狂犬病疫苗幼犬之輸入及運送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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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沙烏地阿拉伯依據
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0.4
章及第
12.5
章、
OIE
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0.2
章及第
10.7
章,分別進行通報,摘敘如下:
1...,51,52,53,54,55,56,57,58,59,60 62,63,64,65,66,67,68,69,70,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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