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5期

46 法規園地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風險評估 辦法簡介 防檢局 植物檢疫組│周俊男、王惠雯 一、明定本法第 14 條第 4 項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物 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第 2 條) 二、規範首次輸入具繁殖力之檢疫物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資 料: ( 一 ) 包含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產地、生育特 性、繁殖方式、生長氣候條件、產量、產期、收穫後處理、於輸出國之有害 生物清單與防治方法及使用之藥劑種類等文件、資料。(第 3 條) ( 二 ) 另如申請之具繁殖力之檢疫物屬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告禁止輸入者, 應另檢附由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非疫區或非疫生產 點、檢疫處理方式、基準及試驗報告或系統性管理措施。(第 4 條) 三、風險評估之實施方法: ( 一 ) 辦理首次輸入檢疫物風險評估時,得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 (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 ISPM )等相關國 隨著農產品國際貿易頻繁,為有效管理及評估自無輸入紀錄國家、地區輸入具繁殖力 檢疫物,以防範其輸入可能造成入侵或傳入有害生物風險,並配合供實驗、研究、教學、 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用途於未完成風險評估前有專案輸入具繁殖力檢疫物之需求,防檢 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 條第 4 項授權,彙整具繁殖力檢疫物輸 入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所需文件、資料、實施方法及程序規定,訂定「具繁殖力之 檢疫物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業於 109 年 4 月 20 日發布實施, 共計 12 條,重點如下:

RkJQdWJsaXNoZXIy OTUxMzM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