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9期
28 專題報導 試之獸醫師擔任,在實習階段須接受至少 200 小時實務訓練;「官方助理」為通 過資格考試之人員,需接受至少 500 小時訓練(含 400 小時實務訓練),並瞭解 HACCP 稽核程序、屠宰動物基本生理與解剖知識、屠宰衛生檢查作業、基本微 生物學知識與動物福利等。 丹麥法律規定除了初級生產者如農場、水果與蔬菜生產者外,其他食品業者應 該執行以 HACCP 為基礎之作業程序。食品業者應提供主管機關符合該準則之證據 資料、持續更新紀錄、並於適當期間內保存紀錄文件。依據歐盟法規「 Regulation (EU) 2017/625 」,丹麥官方稽核時將檢查業者是否執行自我管控計畫,包括確認業 者危害分析文件、業者是否訂定自我檢查程序、 HACCP 計畫、保存紀錄、違反事 件報告、客訴處理紀錄、現場執行狀況及是否有效遵守與執行程序等。 我國與丹麥肉品藥物殘留檢查制度與實務 防檢局簡報我國動物用藥殘留監測計畫制定及執行方式、相關權責單位及近 年監測結果,本項業務於中央部會層級分別由農委會核准動物用藥品與負責畜牧場 端用藥監測;衛福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執行市售食品藥物殘留監測。 另防檢局委託專家學者成立工作小組,參考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查署( USDA FSIS )「國家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監測計畫」 實施模式,依據統計學原理與國內各類動物 用藥品歷年檢驗違規情形等各類風險進行評 估,每年滾動式檢討畜牧場端各類藥物檢驗 品項及數量之總體監測。稽查人員依據動物 用藥監測計畫前往畜禽場及肉品巿場採樣, 針對氯黴素、乙型受體素及硝基 呋 喃等多種 指標性藥物進行檢驗,對於違規用藥之業者 依法查處並輔導改善,以達畜禽安全用藥管 理目標。 DVFA 說明丹麥動物用藥品使用與殘 留監測法規及國家殘留物管制計畫,相關 採樣佔比、檢驗藥品類別及污染物等,係 依據歐盟法規「 Directive 96/23/EC 」附件 及「 Decision 97/747/EC 」辦理,其採樣 數據來自動物用藥品使用資料庫( VetStat database ),該資料庫於 2000 年啟用,由 獸醫師、藥局及飼料廠申報動物用藥品使 用紀錄。另丹麥依據歐盟法規「 Regulation ■ 圖 2 研討會現場我國與丹麥與會人員討論 情形 ■ 圖 3 研討會現場與會者參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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