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3

23 二、運入澎湖地區「供飼養」之偶蹄類 應檢具來源地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之動物健康證明、來源證明及運入前一個月內 之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陰性反應等文件,且須於澎湖縣防治所指定之 隔離設施進行隔離檢查。 豬隻應隔離檢查14日,但健康情形良好者,得縮短為7日;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應隔離14日。 三、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之偶蹄動物 指定之肉品市場應於豬隻起運前填具申請書,申報書面檢查;豬隻以外之偶蹄 動物,則應於運抵後檢具拍賣證明文件申請檢查。 統計106 年至110 年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案件,共檢查運出偶蹄類 831批7,215頭(豬194批,358頭、牛404批,1,377頭、羊233批,5,480頭); 檢查運入供屠宰豬1,316 批,5 萬8,765 頭;供飼養豬 20批,2,252 頭。110年9 月有一批未申請檢查羊隻運入臺灣,經協同動物防疫機關查察案關事證後,依規定 處辦。 多元宣導措施 為提升澎湖地區海巡人員、運輸業者及飼養戶對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 規則的認知,澎湖檢疫站111年度規劃強化作為並辦理多元溝通宣導工作如下: 一、 與海巡署第十三巡防區指揮部建立聯繫窗口,並於該署辦理「年度防檢疫分區 講習」宣導2場次。 二、 派員前往澎湖縣二、三級離島安檢所,向海巡人員宣導規定並溝通緝獲私運動 物及農畜產品處理程序計12場次。 三、 正式函文通知船公司並派員拜訪說明法規;製作法規宣傳單張,請各船公司協 助張貼與宣導。 四、 拜訪澎湖縣防治所研商類似案件處理與合作事宜,請渠協助向轄內飼養戶宣導 防疫措施與規定。 結語 由於澎湖畜牧業產銷模式及市場消費需求,因此偶蹄類動物運輸頻繁,多了一 重檢查強化措施有助於及時防範重要動物疫病傳播。澎湖檢疫站積極規劃多元宣導 措施,執行成效良好,並持續與各協力機關聯繫合作,保障往來臺灣與澎湖偶蹄類 動物之健康安全,共同防範口蹄疫、牛節結疹及羊痘等重要動物傳染病,保障畜牧 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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