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3

39 防檢局 植物防疫組|陳世棕、洪裕堂、顏辰鳳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 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修正簡介 現今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各種媒體資訊發達,一般民眾可自媒體公開 內容取得相關資訊,檢舉者利用前述公開資訊,無相關具體違法事證下逕自提出檢 舉,徒增行政資源浪費;另考量農藥管理法所定之部分類型之偽農藥(摻雜其他有 效成分含量超過所定限量基準、有效成分與核准不符)或劣農藥(有效成分含量與 標準規格不符、有效成分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非經採樣檢驗無從確認其 性質,為避免處理恣意檢舉案件,影響主管機關管理資源之分配,故不列入獎勵之 範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本法第7條第2款、第5款之偽農藥與第8條第1款、第3款之劣農藥, 非經採樣檢驗,無從得知是否屬偽農藥或劣農藥,為避免民眾恣意檢舉,影響 主管機關之管理資源分配,爰修正排除前述偽農藥及劣農藥,不列入獎勵之範 疇。(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9條) 二、 由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取得容易,民眾無相關具體違法事 證任意提出檢舉,不僅損害他人之權益且徒增行政資源之浪費,爰予排除適用。 (修正條文第3條) 三、 為明確有犯罪不起訴處分之檢舉案件發給獎金依據,爰僅針對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4條所為不起訴處分案始發給獎金。(修正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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