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3

40 法規園地 防檢局 植物檢疫組|周俊男、王惠雯 歐盟植物檢疫法規修正簡介 歐盟110 年7 月30 日通知WTO秘書處(通知文件編號G/SPS/N/EU/499) 修正歐盟植物檢疫法規(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2019/2072)並於111 年 1 月14日公告實施(通知文件編號G/SPS/N/EU/499/Add.1),範圍包含歐盟境內 及輸入歐盟之植物檢疫相關規定,其中與我國有關部分為該規定之附件7(Annex VII),摘述如下: 一、 增列第2.1 點,自各國輸入繁殖用生植株(鱗莖、球莖、根狀 莖、種子、塊 莖及組織培養苗除外),應加註該生產圃場係經登錄且由植物保護機構監督等 相關規定。 二、 增列第4.1 點,自各國輸入附帶根部之植株(組織培養苗除外),應加註 Meloidogyne enterolobii (象耳豆根瘤線蟲)之相關規定。 三、 修正第8點,有關自Liriomyza sativae (蔬菜斑潛蠅)及Nemorimyza maculosa 發生國家輸入草本植物(鱗莖、球莖、禾本科植物、種子、塊莖及組織培養苗 除外)之相關規定。 四、 修正第28 點,自各國輸入Chrysanthemum(菊屬)、Dianthus(石竹屬)、 Gypsophila(霞草屬)、Solidago(一枝黃花屬)切花及 Apium graveolens (西洋芹)及Ocimum(羅勒屬)葉菜之相關檢疫條件。 五、 增列第24.1 點,各國輸入 Euphorbia pulcherrima(聖誕紅)、Fragaria(草莓 屬)及Rubus(懸勾子屬),應加註 Eotetranychus lewisi (路易氏始葉蟎) 之相關規定。 六、 修正第29點及29.1點,自各國輸入蘭科切花應加註 Thrips palmi (南黃薊馬) 之相關規定。 國際植物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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