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7

18 業務報導 旅客裁處案件後續追繳流程 簡介 入境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未申報並遭查獲,依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第45條之1,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或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2項、第25 條之1,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裁處行政罰鍰時,執勤人員應考量行為人之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告知其違反之法規、保全證據、確認其身分,製作 裁處書,並為送達。 除了非洲豬瘟罰鍰案件之繳納期限為接到裁處書7日內以外,其餘違規樣態皆為30日 內。倘行為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原因,確實無法一次 完納罰鍰,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分局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 要點第7點,以書面敘明理由併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未於期 限內繳清及經核准分期繳納仍逾期未繳者,依法應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 行政執行作業 本文所稱行政罰鍰,係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1 項所指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裁處書定有履行期間,逾期不履行, 經處分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署就義務人 之財產執行之。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20 條第2 項,移送至義務人之住居 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移送時應檢 附移送書、裁處書、催繳函、義務人之基本 資料及財產目錄等文件,移送書應載明義務 防檢局 基隆分局|陳宇謙 ■ 動植物檢疫物模型展示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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