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7

36 專題報導 律解釋,亦不以任何形式例示核可程序之法律定義。文件提出6項建議如下: 一、 SPS 委員會將在秘書處協助 下,更新可用工具與資源文 件,即G/SPS/67。 二、 建議會員考慮使用SPS 委員 會機制,促進討論核可程序 之挑戰與原則,並探討是否 須訂定額外指引文件或工具。 前揭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事項:SPS 委員會正式會議 議程「管制、檢驗與核可程 序」項目;即將舉行之第6 次SPS協定運作與執行檢討; 第12 屆WTO部長會議通過 SPS宣言成立之工作計畫。 三、 鼓勵WTO會員進一步落實執 行SPS 協定附件C「管制、 檢驗與核可程序」規定。 四、 提醒WTO會員SPS 協定附 件C反映之原則,及下列遵 循核可程序原則以促進國際 貿易且符合進口會員適當保護水準(ALOP)之重要性: (一) 基於科學與風險之SPS 措施, 以符合SPS 協定第2.2 條(科學證據)、 第3 條(國際標準)及第5條(風險評估)。 (二) 及時核准且無不合理延遲完成核可程序;且所要求資訊應限於進行核可程序 所需之必要性。 (三) 透明化、溝通與公布相關資訊以符合SPS協定第7條與附件B(透明化)及 附件C,包括在官方網站公布核可程序相關資訊;使用電子化工具;及時更 新SPS國家查詢點及國家通知機構聯絡資訊;鼓勵會員通知對貿易產生衝擊 之SPS措施;鼓勵會員於程序開始前主動公布核可程序相關資訊,包括所需 資訊、步驟、相關時程等;鼓勵會員保持開放與持續溝通;鼓勵會員盡可能 使用國際工具以交換電子證明書。 ■ 「與SPS核可程序有關之建議」文件(G/SPS/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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