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7

37 (四) 依據SPS 協定第2.3 條(不歧視)、第5.5 條(一致性)及附件C,對具有 相同SPS情形之會員實施不歧視且具一致性之措施。 (五) 與國際標準調和以符合SPS協定第3條(國際標準)及附件C。 (六) 依據SPS協定附件C,國民待遇原則收取公平之費用。 五、 鼓勵會員進行規範方面之合作,使能力與資源最大化、促進核可程序,並解決 異步(asynchronous)核准問題。 六、 鼓勵會員採用如遠端查核之現代技術與方法,並與相關國際組織在此方面合 作。 結語 WTO之SPS委員會向來 被稱為WTO模範生,會員於 此委員會履行透明化義務程 度較高,且於SPS 議題討論 時,均涉及實質討論以助於解 決貿易紛爭。然而,近年來會 員提出特定貿易關切(STC) 案件數量逐漸增加,其中對 核可程序議題之STC明顯增 多,且被關切會員之回復內 容亦漸趨於制式化,以致SPS 協定核心義務,在會員間存 在不同之解釋與執行方式, 包括核可程序、科學原則、風險評估、最小貿易障礙、非歧視等議題。因此,加拿 大等會員共同提案研析本議題,期望能強化會員執行核可程序相關規定。 本次SPS委員會達成之核可程序相關決議,均強調不影響SPS協定所規範之 會員權利與義務,亦不產生任何法律解釋,屬於鼓勵會員遵循WTO協定性質。然 而,倘將來發生WTO爭端解決案件時,爭端解決小組或許會參採此等經由會員共 識決議之文件,對於履行相關建議不可不慎。我國亦可考慮於建立國內規範時參考 本文2 項文件,並持續研究與觀察其後續發展,倘SPS 委員為協助會員執行SPS 協定相關規定而商議訂定指引文件時,我國須研議該指引文件是否會造成額外行政 負擔與義務,並於符合我國利益下積極參與後續規則討論。 ■ 我國駐WTO代表團王堂凱秘書主持SPS委員會第85次例 會,討論核可程序工作小組成果文件之會議情形

RkJQdWJsaXNoZXIy MTkzMTUyO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