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二) 採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以輸入人所在地之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以下簡 稱轄區分局)為收件人,同時於包裹上註明輸入人名稱,並由轄區分局通知 輸入人檢附前款文件,前往申請輸入檢疫。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自行 將果蠅攜回前款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與操作。 四、 果蠅於核准使用期間,分讓(再分讓)予使用人前,使用人應填具「學術研究 用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申請書」,並檢附實驗、研究、分讓(再分讓)及 隔離管制計畫,與輸入人同意分讓(原使用人同意再分讓)證明文件向防檢局 提出申請。防檢局審查申請資料並得派員赴該實驗室實地查核確認。經審查通 過者,防檢局即核發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使用人應依核准內容辦理分讓 (再分讓),始得接收並使用核准輸入之果蠅。另分讓(再分讓)許可自核發 之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使用人得憑前款許可,不限次數自防檢局登錄之果蠅 提供者接收並使用核准輸入之果蠅。使用期限依申請人之申請內容定之,使用 期間屆滿30日前,得申請展延。 五、 輸入、分讓(再分讓)之果蠅應在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中飼育與操作與使 用。輸入人於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安全管制措施如「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 辦法」第13條附表供試驗、研究用黃果蠅應適用項目,並填寫「學術研究用 果蠅使用紀錄表」,詳實記錄果蠅之輸入、分讓、使用及銷燬等情形,並保存 3年供查核。輸入果蠅及其衍生物經使用完畢後,應予銷燬,輸入人亦應做成 紀錄備查。 六、 果蠅使用期間,防檢局應每年派員查核實驗室狀態、果蠅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 散或發現有害生物至少一次,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核。實驗室經查核不合格 或未依規定填寫或保存「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者,防檢局得廢止其輸 入、分讓或再分讓許可,並令其限期銷燬。未經核准,果蠅不得自行分讓、再 分讓或釋放至野外。 七、 實驗室進行裝修或搬遷前,輸入人或使用人應提供裝修或搬遷計畫及輸入果蠅 安全防護措施向防檢局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進行。 八、 未依規定辦理申請、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及其它應遵行 事項者,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規定辦理。 結語 為防範自國外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逸散,並兼顧試驗研究用實務需求,防檢局 特修正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並修訂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相關規定。希藉 由防檢作業辦法修正草案之實施,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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