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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
Xylella fastidiosa
寄主之繁殖用生植株(植株、切枝及種球)(自
105
年
12
月
12
日起生效):
(
一
)
產自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d且輸入後須經
6
個月以上隔離檢疫d並於夏季結束
前完成取樣及
PCR
檢測d確認無罹染
Xylella fastidiosa
d或i
(
二
)
經雙邊協議於紐國認可設施內採特定方式生產之繁殖用生植株f
三、其他
Xylella fastidiosa
寄主之組織培養苗(自
106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
一
)
帶培養基之組織培養苗須生長於防蟲且透明之組織培養容器中輸入d培養基不
得含有殺菌劑或抗生物質i若為移除培養基之組織培養苗d須於植物檢疫證明
書上加註該批組織培養苗於輸出前離開原始組織培養狀態時間未超過
48
小
時d且未與其他栽培介質接觸f
(
二
)
產自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d輸入後須出瓶
deflasked
栽培並經
6
個月以
上隔離檢疫d且夏季結束前須完成取樣及
PCR
檢測d確認無罹染
Xylella
fastidiosa
d或i
(
三
)
經雙邊協議於紐國認可設施內採特定方式生產之組織培養苗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