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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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7年6月2日以農防字第0971490263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98年1 月1日正式實施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經檢疫發現木質包裝材未蓋有合格章戳或罹染有害生物者,則該包裝材須採行檢疫處理,或拆卸銷燬,或併同貨品退運。為避免輸入之木質包裝材經檢疫不符規定,影響貨品通關速度,請相關業者及早準備因應。
*詳細內容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主*
*本規定另公佈於輸入植物及產品檢疫/相關植物檢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