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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基隆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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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及其附件四之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2011-04-26

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係為符合國際規範及兼顧防範疫病入侵,爰修正該點及附件四之二「家禽之屠體、雜碎及其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名稱並修正為「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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