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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基隆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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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條件有關黃金線蟲、酪梨葉蟎、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泰國產檳榔規定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及增訂荷蘭產穿孔線蟲寄主植物種苗輸入檢疫條件
2008-02-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7年2月1日以農防字第097149005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一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八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九項及增訂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一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生效。
*詳細內容請依農委會公告為主*
*本規定另公佈於輸入植物及產品檢疫/相關植物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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