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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基隆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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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並自98年3月1日生效
2009-03-25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並自98年3月1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8年3月3日以農防字第0981490076號公告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詳如附件),修正項目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1點第28項、第29項、第31項、第49項,及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第1點第2項、第8項、第9項、第10項、第11項、第12項、第13項、第17項、第20項、第24項、第27項、第28項、第34項,及第2點第1項、第3項、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第10項、第12項及第10點之內容。
二、修正「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及「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內容。
三、訂定「祕魯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 詳細內容請依農委會公告為主*
* 本規定另公佈於輸入植物及產品檢疫/相關植物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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