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檢四字第098149019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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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輸入種植用瓜類細菌性果斑病寄主種子之檢疫條件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4月28日防檢四字第0981490193號函(如附件)。
二、自本(98)年6月1日起(以發證日期為準),種植用瓜類細菌性果斑病寄主種子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證明經田間檢疫未感染細菌性果斑病,或於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如檢附之證明書未加註前述條件,輸入前需經檢疫處理。
三、輸入甜瓜(Cucumis melo)種子,另應加註未感染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
四、上述規定實施後,防檢局95年7月25日防檢四字第0951490405號函即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