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已於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為當今政府推動廉政業務重點工作之一。該法制定主要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國營事業外,尚包括公告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
二、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由該部設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統籌揭弊者保護事項。
三、揭弊作業:
揭弊者(公部門揭弊者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得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如未依規定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而向民意代表等揭弊,亦應由民意代表等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並明定受理揭弊相關作業期程。
四、揭弊者保護:
本法之保護規定包括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不利措施以及責任減免等保障;如因揭弊遭受不利措施,揭弊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之待業補償金等。
五、罰則規定:
對揭弊者採行不利之措施者處行政罰;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刑事罰。
六、獎勵措施:
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
《揭弊者保護法》條文內容制定各項揭弊者的保護措施,避免因揭弊行為損害工作權益。同時對於揭弊者施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若意圖妨害或報復揭弊者揭發弊端、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各種不利行為者,或對於揭弊者及其密切關係之人實施犯罪,皆加重刑罰。
法律條文請詳見:法務部-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104574
本分署受理揭弊單位,可檢附事證逕洽政風室,電話2424-7363 #360 或專線2427-3706,身分絕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