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異動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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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檢疫物分批輸出者,應在完成檢疫後二十一日內依規定申請分割換證,並依規定計收工本費,但新證明書須
於備註欄加註原證明書字號、發證日期及分割換發字樣。
二、若未能於申請時檢附原核發之檢疫證明書者,請依所附切結書樣式聲明,並負法律上責任,並於證明書取回
後立即繳回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