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1期 - page 35
33
供實驗e研究及教學用之特定物
品d且使用期限在
1
年以上者d輸入人
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d將前
1
年度使
用之管理紀錄d報防檢局轄區分局轉防
檢局備查f使用管理紀錄得依各輸入人
需求自行設計格式d其內容須載明使用
日期e使用數量e剩餘數量與銷燬日期
等相關使用管理資訊d並應由隔離處所
負責人簽名確認f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之延長使
用與期限屆滿之處理方式
輸入人於輸入特定物品前d應檢
具實驗e研究e教學或展覽之計畫i其
計畫應定有使用期限d且其使用期限依
核准辦法第
3
條規定d除申請展延外d
最長以五年為限f爰此d輸入人如有延
長使用之需要d如相關實驗研究需持續
進行d或須暫時保存菌株供比對用等d
得依據核准辦法第
6
條規定d於使用期
限屆滿
30
日前d申請核准延長使用f
申請延長使用時d輸入人應檢附使用紀
錄e使用情形報告e延長使用之原因及
後續安全隔離管制計畫等資料d防檢局
認有必要時d得派員實地查核f如輸入
人未申請展延d則應於特定物品及其衍
生物之核准使用期限屆滿時d會同防檢
局轄區分局辦理再輸出或銷燬f
另依據核准辦法第
7
條規定d除以
展覽為目的申請輸入者外d輸入人得於
核准使用期限屆滿
30
日前d向防檢局
申請並經防檢局專案審核確定無疫病蟲
害之虞者d得予解除管制f
於特定物品使用完畢或核准使用期
限屆滿後
30
日內d輸入人應依據核准
辦法第
8
條規定提出結果報告d其內容
應包含特定物品使用管理紀錄與實驗結
果簡述f且與該特定物品相關之報告或
著作d應註明輸入許可證號碼f
違反規定時之罰則與案例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2
條規定d
擅自輸入禁止輸入類檢疫物者d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e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f另特定物品輸入後d
於使用期間違反核准辦法所定輸入人應
遵行事項之規定d如未於核准場所或未
依核准之目的使用e未依規定提供管理
紀錄或結果報告e使用期限屆滿d未會
同防檢局辦理再輸出或銷燬時d應依同
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f
日前國內某公司自國外輸入供授粉
試驗用之熊蜂d經防檢局臺中分局執行
輸入隔離期間之查核作業時發現d使用
完畢之熊蜂未依規定通知防檢局人員會
同銷燬而逕自棄置d違反核准辦法第
6
條規定f防檢局已依前述相關規定d處
該輸入人新臺幣
4
萬元整之罰鍰f
結語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與
15
條
所定之特定物品d皆為高風險之檢疫
物而不得輸入f考量學術試驗e研究e
教學及展覽之需d同意於適當管制下
輸入使用d因此輸入特定物品後d輸
入人應依規定妥善使用及管理d避免
所輸入之特定植物檢疫物或物品逸散
至隔離處所外d影響我國自然生態及
農業生產安全f
1...,25,26,27,28,29,30,31,32,33,34
36,37,38,39,40,41,42,43,44,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