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4期 - pag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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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 肉品檢查組│丁彥文
前言
一e農委會為推動家禽屠宰衛生檢查工
作以提升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d於
92
6
20
日依畜牧法公告d自
93
7
1
日起d除˜於自宅內
屠宰雞e鴨e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
客食用者™與˜於傳統市場與臨時
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e鴨e鵝之攤
販業者™兩種情形外d凡供食用之
雞e鴨e鵝均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並
接受屠宰衛生檢查f此外d為使消
費者可辨識經過檢查之合格禽肉d
農委會於
93
6
15
日依畜牧
法第
32
條第
4
項j˜經檢查為合
格之屠體及內臟或其包裝容器d應
標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e屠宰
場編號及屠宰日期d始得運出屠宰
場i其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d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d公告˜丙
式及丁式屠宰衛生合格標誌及其標
明方法™d並規定用於禽肉包裝d
以有別於豬e牛e羊使用之甲式及
乙式屠宰衛生合格標誌€以下簡稱
合格標誌f嗣後為強化合格標誌
管理及配合行政院推動傳統市場禁
宰活禽政策d於
94–105
年期間亦
共歷經
4
次修訂f
二e禽肉合格標誌雖經多次修訂d屠宰
業者仍反映丙式合格標誌尚須打印
屠宰場編號及屠宰日期d造成無法
立即使用而延宕出貨與需持續負擔
打印成本€如j打印機故障與碳帶
損耗d及打印丙式合格標誌數量
超出當日需求量或訊息打印錯誤造
成丙式合格標誌未使用須銷毀而浪
費國家資源等實務面問題f農委會
為解決上述問題及配合推動國產禽
肉溯源管理制度d旋即規劃以透過
二維條碼€
QR code
方式簡化合
格標誌管理d於
106
3
29
公告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及標明方法第
5
點e第
7
點e第
9
點及第
2
點附件
2
™之規定€以下
簡稱規定d並自同年
8
1
日全
面實施f
修訂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及標明方法第
5
點、第
7
點、
9
點及第
2
點附件
2
規定簡介
1...,25,26,27,28,29,30,31,32,33,34 36,37,38,39,40,41,42,43,44,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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