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ή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吳佩宜
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
執行辦法修正簡介
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訂定d自
95
年
9
月
7
日發布施行d並於
99
年
4
月
9
日修正f自本辦法施行迄今d依執行追蹤檢疫之經驗d經檢疫合格之動物引入動物傳
染病之風險甚低d但國際疫情瞬息萬變d每批輸入動物狀況均有不同d應由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基於專業研判辦理追蹤檢疫與否d以適當配置行政資源d在不影響防疫之前提
下適度減輕民眾負擔d並提昇效率d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以農防字
第
1051482402A
號令修正本辦法f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j
一e第
2
條j檢疫物需否進行追蹤檢
疫d應回歸依本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d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視
動物傳染病入侵e擴散及影響之風
險程度個案認定d故增列經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評估d有追蹤健康狀
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d始辦
理追蹤檢疫f
二e第
3
條j為與本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用語一致d並避免現行條文
被誤解為依法辦理隔離檢疫之全部
檢疫物均應通知進行追蹤檢疫d酌
作文字修正f
三e第
9
條j有關查核e飼養管理e通
知或疫情通報規定之違反者d業於
本條例第
43
條第
10
款規範其罰
則d毋需重複規範d故刪除本條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