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4期 - pag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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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吳佩宜
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
執行辦法修正簡介
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訂定d自
95
9
7
日發布施行d並於
99
4
9
日修正f自本辦法施行迄今d依執行追蹤檢疫之經驗d經檢疫合格之動物引入動物傳
染病之風險甚低d但國際疫情瞬息萬變d每批輸入動物狀況均有不同d應由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基於專業研判辦理追蹤檢疫與否d以適當配置行政資源d在不影響防疫之前提
下適度減輕民眾負擔d並提昇效率d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
105
10
31
日以農防字
1051482402A
號令修正本辦法f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j
一e第
2
條j檢疫物需否進行追蹤檢
疫d應回歸依本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d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視
動物傳染病入侵e擴散及影響之風
險程度個案認定d故增列經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評估d有追蹤健康狀
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d始辦
理追蹤檢疫f
二e第
3
條j為與本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用語一致d並避免現行條文
被誤解為依法辦理隔離檢疫之全部
檢疫物均應通知進行追蹤檢疫d酌
作文字修正f
三e第
9
條j有關查核e飼養管理e通
知或疫情通報規定之違反者d業於
本條例第
43
條第
10
款規範其罰
則d毋需重複規範d故刪除本條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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