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4期 - pag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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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ਕజ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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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動物編號
動物運抵檢疫中心前置作業
動物輸入前三十日d輸入人應向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排妥隔離場所d
並於動物輸入前
2-7
天派員至隔離場澈
底清潔消毒留檢廄舍e場地e有關設備
及用具等€如圖
4
f
輸入人應選派具有畜牧獸醫專長或
具有飼養管理經驗之專職人員駐場d負
責動物留檢期間之飼養管理相關工作f
動物運抵檢疫中心後作業
留檢動物資料核對€如圖
5
及一
般檢查d受檢動物進入隔離場所後d即
查核名稱e數量e編號e用途e來源e
預防注射e旅運情形e並對動物實施健
康檢查i留檢期間之例行檢查d於每日
固定時間檢查體溫e脈搏e呼吸d並注
意食慾e精神e皮膚e口腔e結膜e糞
尿等有無變化f
4
輸入前消毒
輸入動物運輸工具籠具消毒作業
動物入境後運輸期間所使用之車
輛e裝運箱e飼料e牧草e墊料e排泄
物及其他被污染物料等d於動物運抵
隔離場後d在檢疫人員指示監督下儘
速作清洗消毒e燒燬或掩埋等處理€如
6
e
7
f
動物罹病或可疑病狀處置
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d立即撲
殺燒燬d留檢期間發現動物有臨床異狀
或斃死時d應儘速診斷確定病因d在未
確定病因前應即採取必要之隔離措施d
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d必要時延長法
定隔離時間至無嫌疑或處理完畢為止f
留檢期間斃死之動物儘速診斷確定
病因d必要時洽請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協
助鑑定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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