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56期 - pag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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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ਕజኬ
2
掃瞄晶片確認犬隻身份
二e為完成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之檢
測d申請人須向防檢局申請並取得
血清輸出檢疫同意函d請執業獸醫
師協助採血後d送至我國認可之世
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狂犬病參
考實驗室檢測狂犬病病毒中和抗體
力價且力價須達
0.5IU
以上
;
倘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簡稱畜衛所檢測d無須申請輸
出檢疫同意函f採血後
180
天至
24
個月內得以輸往澳洲f
三e申請人必須於輸出日之
42
天前備齊˜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聲明書™e˜狂
犬病中和抗體力價試驗檢測報告™及˜獸醫健康證明書™d向澳洲農業暨水資
源部€參閱
Agriculture.gov.au/cats-dogs
申請輸入許可證f
四e輸出前
14
天以上e
1
年以內請執業獸醫師實施犬瘟熱e傳染性犬肝炎e犬腸炎e
犬副感冒症e犬博德氏菌支氣管敗血症及犬流感疫苗等基礎免疫f
五e輸出前
45
天內請執業獸醫師進行第
1
次內寄生蟲驅蟲d間隔
14
天以上d再於
輸出前
5
天內作第
2
次驅蟲f
六e外寄生蟲治療後至少
21
天d須請執業獸醫師採血檢測艾利希體抗體d檢測需於
輸出前
45
天內完成且結果必須為陰性f
七e輸出前
45
天以內需請執業獸醫師採血送檢測實驗室檢測犬艾利希體症e犬布氏
桿菌症e利什曼原蟲症及鉤端螺旋體症之抗體d且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f
八e輸出前
5
天內至防檢局所屬各分局或檢疫站申辦檢疫d輸入澳洲後d至少須隔
離檢疫
10
天€表f
我國之犬輸入檢疫規定
申請犬隻輸入我國d應依˜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辦理f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公告d狂犬病非疫國€區為澳大利亞e紐西蘭e英國e瑞典e冰島e日本e挪威
€
Svalbard
群島除外e美國夏威夷州e美國關島及新加坡i未列入狂犬病非疫區
之國家地區適用狂犬病疫區相關規定f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者d須符合未滿
180
日齡或自出生後d持續飼養於狂犬病
非疫區e滿
180
日齡
;
於輸入我國前
180
日內d持續飼養於狂犬病非疫區或自我國
輸出後至復運輸入前d持續飼養於狂犬病非疫區之其中一項f如自狂犬病疫區輸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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