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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填表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填表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迴避為法定義務,然參照司法院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法務部修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比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或交易等,因較無不當利益輸送之疑慮,故例外排除之;並增列依公告程序辦理之交易或補助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事前揭露及機關團體應事後公開身分關係之規定。

 

二、其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相關規定者,利益衝突迴避法設有罰鍰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為避免遭受裁罰,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應當申請自行迴避,申請表格請參考網頁表格下載【表格1.2.3.】。另外,法務部廉政署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包括【A.事前揭露】及【B.事後公開】,本網頁提供表格下載,請參考運用。

 

五、另,公職人員受政府指派出任團體董監事等職務,參照相關釋函說明:

  公職人員受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出任團體董監事等職務應先報准登錄;以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買賣、租賃、承攬等對價交易,並明定「關係人」之範疇及例外情形。為避免類此情形發生而遭受裁罰,前開人員應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登錄」。

 

六、有關利益衝突迴避相關問題級疑義,可參考法務部廉政署資訊,網址為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

 

七、填寫表格有範例可以參考,請下載空白表格後,參考範例填寫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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