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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修訂第三國輸歐複合性食品所含動物源產品相關動物健康要求規範
110-10-05

歐方為因應歐盟於110年4月21日起實施之動物健康新法,
訂定「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0/692」做為動物源產品輸歐及進入歐盟後移動與處理應
符合條件之補充規範。另歐盟續於9月24日發布「COMMISSION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1/1703」以修訂前
揭歐盟法規第162及163條規範,該修訂重點涉及含初乳複合性食品,及常溫販售之含明膠或膠原蛋白、含乳或含蛋複合
性食品。

DelegatedRegulation (EU) 2020/692第162及163條規範,重點略以:
(一)將原未納入之初乳(colostrum)新增至適用第162及163條之複合性食品所含動物源產品範疇。
(二)鑒於常溫販售複合性食品所含之明膠或膠原可能導致之動物健康風險低,爰納入第163條輸歐毋須檢附動物健康證
明,僅需進口商聲明之範疇。
(三)依據原規範,不含肉之常溫販售複合性食品所含之動物源產品均須歷經嚴格消除風險之處理,惟倘要求業獲核可輸
銷生乳或乳製品至歐盟之第三國須對常溫販售複合性食品所含之加工乳品進行嚴格消除風險之處理,恐不合比例,
爰修訂相關要求(第163.1條)。
(四)另常溫販售複合性食品所含歷經嚴格消除風險處理之加工
乳品或蛋品所致動物健康風險低,故第三國倘肉品、蛋品、乳品或漁產品其中一項業經核可輸歐,即可輸銷含加工乳
或蛋品之常溫販售複合性食品至歐盟(第16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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