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 Form for Animal Transit Permit(docx)
檔案大小:24.47K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之三條規定,應施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應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動物欲途經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轉運者,請國外輸出業者、承攬業者或航空公司,填寫過境檢疫申請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分署動物健康科申請過境檢疫,請依規定配合辦理。
*前述應施檢疫物僅限偶蹄目、奇蹄目、鳥綱動物、蝙蝠類動物及象類動物須事先申請過境轉運許可。
*犬、貓及兔無須申請過境轉運許可。
本分署動物健康科,電話:03-3982431,傳真:03-3982310,電子信件:ty04@tyaphi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