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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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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發證問答集
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申報發證常見問答集  


要在何處申報檢疫?
問1:桃園國際機場何處可申辦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
答:本分署於桃園國際機場長榮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邊驗放倉均設有檢疫辦公室。申請人可逕至該等檢疫辦公室申辦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
 
問2:桃園市何處可申辦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
答:本分署- 桃園檢疫站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 1 46 號 1樓
電話: (03)4689157
傳真: (03)4689159
 
問3:新竹縣(市)及苗栗縣何處可申辦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
答:本分署- 新竹檢疫站
地址:新竹市民族路 111 號(接洽業務請由民族路 113 巷進入)
電話: (03)5331378
傳真: (03)5330825
 
如何申報檢疫?
問4: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應如何申請檢疫?
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可選擇至本分署各檢疫站或辦公室申報櫃檯,或利用網路、傳真等方式申辦檢疫。
 
問5:如何利用網路申辦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
答:申請人請事先申請網路帳號及密碼,並連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動植物檢疫業者網路申報系統」或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報檢疫。
 
問6:如何申請防檢署業者網路申報系統帳號及密碼?
答:申請人請至本分署官網首頁/主要業務/申報發證作業/作業流程/「業者網路申報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流程
 
問7:申辦檢疫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須檢附那些文件?
答:一、輸出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
檢疫申請書
出口報單(旅客自行攜帶出境者,免附)
委託(任)書(係委託(任)代理人申報者,須檢附)
護照及機票影本(旅客自行攜帶出境者,須檢附)
檢疫物相關文件
二、輸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
檢疫申請書
輸出國檢疫證明書
委託(任)書(係委託(任)代理人申報者,須檢附)
提貨單影本
進口報單影本
檢疫物相關文件
 
問8:業者申請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並已指定檢疫日期,如須展延檢疫日期時應如何辦理?日期如何計算?
答:一、申請案件已指定檢疫日期,因故須辦理展期者,請填寫展期申請書,其展延以 7 日為限。
二、展延日期以實際工作日計算,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之。
 
證明書的變更與核發
問9:輸出入動植物檢疫證明書遺失、毀損或須變更,如何辦理補發或換發事宜?
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檢疫證明書補(換)發申請書 1 份,具結向原發證檢疫機關申請補(換)發,並繳交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120 元。
 
問10:如何申請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副本?
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原發證防檢署所屬分署或檢疫站申請核發,並繳交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120 元。
 
檢疫費用常見問題
問11:在本分署各檢疫辦公室申辦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物)檢疫,應繳交哪些費用?
答:

費用 \ 通關地點

檢疫物經海空運輸出入者

(含郵包)

出境旅客

自行攜帶

入境旅客

自行攜帶

超出

限額

限額內

超出

限額

限額內

檢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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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作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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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場費( 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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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處理費( 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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燻蒸藥劑費代收款( 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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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資料鍵輸費( 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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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費(檢疫證明書分割、補發、換發、繕發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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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分署派員赴未設置派駐辦公處所執行檢疫業務,不分遠近,一律計收臨場費。
2 :未檢疫處理 (燻蒸、消毒、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毀等) 者免收。
3 :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免收。
 
12 : 申請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延長作業費如何計收?
答:一、檢疫延長作業時間區分及收費如下表:
             

延長作業區分

時間區段

延長作業收費

備註

1. 平常日延長作業

06:00( 含 )~08:30( 含 )
12:30( 含 )~13:00( 含 )
17:00( 含 )~22:00( 含 )

200 元

同時間同一貨主,
可以多批合併計,
按一批計收延長
作業費。

2. 假日延長作業

06:00( 含 )~22:00( 含 )

1,000 元

3. 特別延長作業

22:01( 含 )~ 翌日 05:59( 含 )

2,000 元

     
        二、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時間區分及收費如下表:

延長作業區分

時間區段

延長作業收費

備註

1. 平常日延長作業

06:00( 含 )~08:30( 含 )
12:30( 含 )~13:00( 含 )
17:00( 含 )~22:00( 含 )

2,000 元

 

此費用為

按次計收

2. 假日延長作業

06:00( 含 )~22:00( 含 )

2,500 元

3. 特別延長作業

22:01( 含 )~ 翌日 05:59( 含 )

3,000 元

 
問13:臨場費計收方式為每批檢疫物計收檢1人次之臨場費或依實際派遣人次計收?
答:一、 1 次臨場費。
       二、若檢疫物數量過多,非 1 1 日所能完成者,依實際派員及日數計收。
 
問14: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如何計收臨場費?
答:一、得計收臨場費 1 次。
       二、若併收案件中有分屬動物及植物檢疫案件時,則臨場費分別計收 ( 動物、植物各 1 人次 ) ;申報時,申請人應主動聲明併案計收臨場費,避免溢繳,未聲明者,應每批計收臨場費。
 
問15:分署已派員臨場檢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無故不到場或現場無檢疫物,可否退費?
答:依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得逕行註銷其申請案件,檢疫費及臨場費均不退費。
 
問16:檢疫人員到達檢疫物品存置場所執行臨場檢疫前,申請人或代理人因故通知申請展期者,檢疫規費可保留否?
答:一、檢疫費得保留。
       二、臨場費不得保留,再次派員臨場檢疫臨場費再計收 1 次。
       三 、已繳交之延長作業費如未使用,應予發還,或於次批檢疫物品申請檢疫時予以抵繳 。
 
問17:跨轄區臨場費應於業者申報時1次收取或至各轄區分局繳納?
答:由受理申報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分署或檢疫站,計收 1 人次之臨場費。
 
問18:平常上班日遇權責機關發布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時,於桃園國際機場本分局各檢疫辦公室辦理輸出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者,延長作業費應如何計收?
答:依平常日檢疫作業計收延長作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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