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11年6月21日防檢四字第1111494519號函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處111年5月18日G/SPS/N/EU/567文件(附件)辦理。
二、自發生星天牛之第三國輸入寄主植物之檢疫規定摘述如下:
(一)寄主植物係指Acer spp.等供種植用且其莖部、根頂(Root collars,根與莖相接處)或最粗部分超過直徑1公分以上之植物(詳見附件)。
(二)寄主植物輸入歐盟時應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以下簡稱檢疫證),並加註下列事項:
1、該植物應全程種植於依據相關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規定建立的非疫生產區域,且應受原產國植物保護機關註冊及監管。
2、植物輸出前至少2年內生長於下列區域,或齡期小於2年植物之整個生命週期皆於下列區域生長:
(1)依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建立之非疫生產點;且受原產國植物保護機關註冊及監管;
(2)每年進行至少2次星天牛官方調查,且未發現有害生物之跡象;
(3)非疫生產點具防止特定有害生物進入之物理保護,或採用適當預防性處理措施,周遭並有寬度至少1公里的緩衝區,每年針對特定有害生物的存在或跡象進行官方調查;
(4)植物輸出前接受官方檢查是否存在特定有害生物,特別是根及莖,包括針對性的破壞性取樣。
3、倘為嫁接植物,其砧木須滿足前揭條件,接穗則須符合下列要求:
(1)嫁接植物輸出時,其接穗最粗處之直徑不大於1 厘米。
(2)嫁接植物每年進行至少2次星天牛之官方調查。
4、應於檢疫證之「原產地」標示非疫生產點名稱。
5、以上所稱官方調查應基於植物有害生物之健全統計及風險調查一般準則,所使用的調查設計及抽樣數應達足夠信賴區間,盡量降低植物受侵染風險。
(三)前揭特定植物輸入歐盟時,應於入境港埠或其指定目的地接受輸入檢疫。檢驗方法著重於檢測特定有害生物之任何跡象,特別是根部和莖部,並包括針對性的破壞性取樣。檢驗樣品數量應達99%信賴水平區間,可檢測到至少1%受侵染之水平。
三、業者如有上揭寄主植物輸歐盟需求,請預作準備並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