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pdf)
檔案大小:5.05MB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11年8月24日防檢四字第1111495193號函辦理。
二、紐西蘭於111年8月24日公告修訂我國荔枝鮮果實進口衛生標準(Import Health Standard)低溫檢疫處理標準(完整內容詳見附件),摘述重點規定如下:
(一)我國產荔枝鮮果實應採1°C以下處理17天或1.38°C以下處理20天低溫檢疫處理條件輸銷紐西蘭;
(二)輸紐荔枝鮮果實不得帶有土壤等污染物,並以全新乾淨材料包裝,不得使用任何未經處理之植物性包裝材料;
(三)輸出檢疫應確定未罹染有害生物,並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檢疫處理等資訊。
三、業者如有荔枝鮮果實輸紐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